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