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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相城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來源: 發(fā)布日期: 2013-10-16 09:35 訪問量:字體:

    各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fā)區(qū)、高鐵新城、度假區(qū)管委會,區(qū)生態(tài)農業(yè)示范園區(qū)管委會,區(qū)政府各辦、局,各直屬事業(yè)單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門:
    經區(qū)政府同意,現將《相城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相城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規(guī)范舉報獎勵,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1〕17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蘇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蘇府辦〔2012〕78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qū)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安委成員單位所屬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舉報案件。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區(qū)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區(qū)農業(yè)、質監(jiān)、工商、衛(wèi)生(食藥監(jiān))、商務、公安、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舉報,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我區(qū)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區(qū)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舉報本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違法案件,且內容經查屬實。
    第五條 區(qū)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區(qū)有關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公布電話等舉報受理方式,暢通舉報渠道,明確受理范圍,并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應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不得推諉拒絕。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食品安全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食品安全舉報,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收購非備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備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購非備案企業(yè)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口食品等非法進出口、逃避檢驗檢疫的行為;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等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十)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十一)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舉報內容經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調查屬實,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案件舉報人的獎金額度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并能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xié)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并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能協(xié)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四)舉報的違法案件貨值較小或無涉案貨值的,除給予精神鼓勵外,可視情節(jié)給予50元至200元的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獎金額度一般不超過2萬元。但對重特大案件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案件舉報人的獎金,報區(qū)領導批準后,可以不受限額控制。
    第十一條 對舉報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違法行為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黑作坊”的舉報人,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內部舉報人員,按舉報獎勵比例的上限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對象一般應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并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內容不同的,依據貢獻大小在一個案件獎勵額度內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具體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案件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蘇州市相城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并報區(qū)食安辦審核。
       (二)審核。區(qū)食安辦審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案件承辦單位回復審核結果。獎勵金額較大或特殊情況由財政部門復審。
       (三)通知。經審核后,由案件承辦單位填寫《蘇州市相城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員,并填寫和保留《蘇州市相城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zhí)》。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的,承辦單位應利用新聞媒體等途徑主動聯系舉報人,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2個月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fā)放。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獎勵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區(qū)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wèi)生局)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獎勵通知書、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發(fā)放工作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經辦。
    第十五條 我區(qū)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先期安排貳拾萬元,由財政部門根據獎勵情況逐年補足。專項資金由區(qū)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并按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審批、發(fā)放、領取、憑證保管等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聯系方式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對其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不予獎勵,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有關的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三)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十九條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或協(xié)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相城區(qū)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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